永泰法院:为人担保身负债务??拒绝执行构罪获刑
来源:永泰县法院 时间:2019-10-16 16:59 浏览量:
 

   近日,永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告人檀某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依法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5年1月,经檀某介绍,张某、何某向檀某某借款10万元,檀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何某未按期还款,檀某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檀某某于2017年9月将张某、何某和檀某诉至永泰法院。同年11月,永泰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何某共同偿还原告檀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檀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判决生效后张某等三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檀某某遂于2018年2月向永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檀某将其名下预购的某商品房予以退还,领取了购房首付款202920元和银行按揭已支付的月供款项本金,并办理了产权预登记注销手续。但被执行人檀某明知有担保义务且第一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却未将该退房款用于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8月,永泰法院将檀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月,检察机关以檀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向永泰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檀某表示,其认为自己没有欠别人钱,只是担保产生的连带责任,不还钱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不想履行法院判决。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檀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执行人檀某在明知其有担保义务且第一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领取退房款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官提醒,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同样负有还款义务,有担保能力而拒不承担保证责任,心存侥幸,企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终将自食其果,受到法律制裁。 

  

(执行局、办公室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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