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取水,你已经违法了!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2-03-07 16:37 浏览量:
 

以案释法——这样取水,你已经违法了!

引用临清市水利局案例说明)

临清市水利局“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回顾:2020年5月25日,临清市水利局接聊城市12345市民热线反映某纺织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取用地下水。市水利局派执法人员前去现场勘验及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取用地下水用于经营生产,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纺织公司立即停止非法取地下水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关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处理过程:经调查取证认定,该纺织公司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擅自抽取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构成违法行为。2020年5月26日对该纺织公司擅自取水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询问当事人,被调查人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事实,2020年6月1日,执法人员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公司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拆除了取水设施,填埋了地下水井。2020年7月15日,市水利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水政案件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纺织公司做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结果:2020年7月22日执法人员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关于取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第七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问题一:本案执法人员立案的依据是什么?答:《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本案中的纺织公司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明显违法了《水法》上述规定。

问题二:非法取水会受到哪种处罚?答:根据《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而本案中该纺织公司取水是为了经营生产,属于一般企业生产,不在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交水资源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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