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某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案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3-12-29 16:25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02年,广西某公司在南宁投资建设某综合楼工程。该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7万多平方米,建筑高度近100米。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规定,“坚硬、中硬场地上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属于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据此,该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006年3月,南宁市地震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综合楼建设工程已经封顶,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即告知某公司应当对该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006年6月,南宁市地震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公司逾期仍未改正。

2007年4月,南宁市地震局决定立案。4月3日,南宁市地震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一步调查,制作了《行政检查记录》,收集复制了该工程《地上部分施工图设计说明》等证据材料。

2007年5月,南宁市地震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07年7月,南宁市地震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2007年8月,南宁市地震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07年10月12日,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提起行政复议。10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受理。

【处理结果】

某公司承认南宁市地震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并在复议期间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南宁市地震局降低了罚款数额。

该案结案。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本案中,某公司以某综合楼工程在设计阶段已考虑抗震因素为由拒绝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为是违法的。南宁市地震局认定该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律依据充分。

本案中,某公司和南宁市地震局在行政复议阶段和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审查后认为,和解协议是自愿达成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意和解并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地震行政执法不以行政处罚为唯一的手段,处罚不是目的,促成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才是地震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因此,在行政复议阶段自愿达成和解,也是我们地震行政执法可以采取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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