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农业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来源:永泰县农业局 时间:2018-01-05 10:39 浏览量: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综合执法监管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福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农(2016)167号和樟委编办(2016)7号《关于转发福州市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依据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农业综合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执法检查应当明确随机抽查对象。随机抽查对象包括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种畜禽生产经营、食用菌生产经营、水产品生产经营等企业单位。

第四条 按照2016年永泰县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廉洁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永泰县农业局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是以在编现有农业执法人员为主。执法检查人员不足3人的,可以合并建立一个综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应当根据工作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各随机抽查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年度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时间安排等。对全县30%以上的经营企业开展检查,二至三年为一个检查周期,周期内完成对经营企业全面检查。

第七条 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八条 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从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若抽到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执法检查,应采取递补方式再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对同类检查事项涉及不同区域的执法抽查,可探索建立跨区域执法机制,有效整合利用现有执法资源,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十一条 为了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探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三方评价机构代表等到场监督随机摇号过程的监督机制,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做到随机抽查工作全部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在不涉密的情况下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要建立健全本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和整改回访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及时推送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以增加随机抽查效果,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要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推动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公开和发布监管信息,形成信用监管合力,增强工作实效。

第十五条 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效能问责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永泰县农业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永泰县农业局

                                                  201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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