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
来源:永泰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时间:2018-01-09 16:26 浏览量:

    根据《福州市民族宗教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促进我县宗教领域执法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督的公平、公正、有效、透明,推进宗教事务的依法规范管理,现制定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

     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抽查项目名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检查

     抽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县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县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县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抽查主体:申请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抽查内容: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设立是否符合批文的内容。

    抽查方式:实地走访、座谈了解等。

    抽查频率:每年1处、每次1处。

    2.抽查项目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检查

    抽查依据:《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文)第七项“四、行政许可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县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县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抽查主体:申请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宗教活动场所。

    抽查内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是否符合批文的内容。

    抽查方式:实地走访等。

    抽查频率:每年1次、每次1处。

    3.抽查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抽查

    抽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全县宗教活动场所。

    抽查内容:宗教活动场所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抽查方式:实地走访、查看档案等。

    抽查频率:每年1次、每次3处。

    4.抽查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抽查

    抽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全县宗教活动场所(重点是全省宗教活动场所A、B级防控监管目标)

    抽查内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

    抽查方式:座谈、实地走访周边群众等。

    抽查频率:每年1次、每次3处。

    5.抽查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抽查

    抽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全县宗教活动场所(重点是全省宗教活动场所A、B级防控监管目标)

    抽查内容:宗教活动场所贯彻落实场所管理制度情况。

    抽查方式:座谈、查看资料等。

    抽查频率:每年1次、每次3处。

    6.抽查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项目变更情况的监督抽查

    抽查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全县宗教活动场所(重点是全省宗教活动场所A、B级防控监管目标)

    抽查内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项目变更是否及时申请和报备等情况。

    抽查方式:座谈了解、查看资料等。

    抽查频率:每年1次、每次3处。

    7.抽查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七条:“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全县新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抽查内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是否符合批文的内容。

    抽查方式:实地察看、核对档案等。

抽查频率:每年1次、每次1处

8.抽查项目名称:全县性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监督检查

    抽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抽查主体:全县性宗教团体

抽查内容:全县性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全县性宗教团体年度活动情况

抽查方式:座谈、查看资料等

抽查频率:每年1次、每次1处

二、双随机抽查机制

    每次抽查由县民宗局负责抽取抽查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

    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即抽查主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随机选派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对于抽查工作过程中失职渎职或消极不作为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三、抽查结果的运用公布

    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抽查人员要及时记录并提出整改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做到“惩处一例警示一片”,增强宗教界人士守法的自觉性。每次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形成表格化书面材料并在7日内向宗教团体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形成专报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

    对于抽查发现存在问题且未及时整改的场所,该年度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

附件:

    1.永泰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永泰县宗教活动场所名录库

    3.永泰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永泰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1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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