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19-05-31 08:59 浏览量:

永泰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及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定,进一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我县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公共行政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托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管信息平台和“中国福州”、“福州公安公众服务网”等门户网站,在政府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实现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除下列情形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

(四)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

(五)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第五条  公安机关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随机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六条  县局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各警种按照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随机抽查工作,包括编制本部门具体实施的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指导、督促下级机关警种规范执行。要对拟定抽查计划、抽查任务、随机抽取、实施检查、检查结果处理、抽查材料归档等步骤予以规范,形成具体操作规程,提高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  编制事项清单

第七条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检查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设定,及时公布。不得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或实施检查事项。

第八条  抽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管权限的调整、上级部门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况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并在清单制修订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当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可以根据年度监管工作实际和永泰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动态调整,确定下年度指标。监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一)涉及公共安全或国家严格管制行业、物品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

(三)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的;

(五)拒绝接受检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风险较高的行业市场主体;

(七)其它有必要加大管理力度的情形。

第十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核查和网络监测、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参与核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了解有关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省级、市级规范性文件对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需要合理确定检查内容。对已向社会公开的检查内容,不得擅自增加。

第三章  建立名录库

第十二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建立对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三条 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被监管主体,记录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行业等要素。

市场主体是不特定对象或依法进行普查的,可以不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原则上市场主体名录库按照行政区域进行划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进行划分。

第十四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登记机关的联系,根据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对市场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相关公安许可证照,不再列入市场主体名录库,但应当采用一般监管方式,发现其擅自经营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关执法检查资质和职责的民警。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内设部门、职务、警号、执法类别、联系方式等要素。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不得少于4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所需技术性工作的人员不列入检查人员名录。

第十六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当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警力,根据民警岗位变动情况,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四章  抽查实施

第十七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相关职能警种按照计划安排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或检查内容有交叉的多种检查事项应当开展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开展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由牵头部门制定联合随机抽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当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依法进行;上位法没有规定的,随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随机抽查事项对应的监管对象总数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对上级已经部署抽查计划的,下级当年度不再安排抽查;上级已经抽查过的,下级当年度不再安排抽查。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域、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经营异常、风险较高的行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有失信行为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点对象应当增加抽查频率,加大检查力度。

结合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状况,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和守信市场主体,或风险较低的领域和行业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九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当规范随机抽查程序,采用摇号、机选等方法,随机在名录库中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机制”。随机选派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被检查对象由牵头部门负责抽取,检查人员由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分别随机选派。

第二十条 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警务督察、特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机构、社会公众代表等到现场监督。

应当通过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抽取全过程,同时将抽取过程形成书面文字资料,填写《随机抽取记录表》(附件1),经现场抽取人、监督人签字确认,按照本警种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资料及时保存归档。

第二十一条 抽取结果一经确认一般不得变更。因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相关职能警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局分管领导决定后,采取递补抽取的方式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实地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警察证。

第二十三条 实地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如实填写《抽查实地核查表》(附件2),记录检查情况。上级部门对核查记录文书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查表应由检查人签字,被检查对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的,检查人员要注明情形,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四条 整体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综合实地检查、书面核查、网络监查等方式的调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应当按照管辖分工进行查处;不属于公安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移交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对象在接受检查时,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应当记入检查报告:

(一)阻碍检查人员或公安机关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阻碍询问调查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公安机关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不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不配合情形,致使检查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并经过相应程序批准后不予公开的以外,全县公安机关应当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将《双随机抽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通过“福州公安公众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各责任单位应受理被检查市场主体提交的、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相关申请材料,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查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二十七条 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抽取记录表、现场检查执法文书、核查记录表、检查结果、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等各项材料在检查结束后2个月内装订成册统一归档。

第二十八条 全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公示等制度,加强政府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局法制大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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