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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局立案调查的关于福州市韵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经税务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案,现已作出处罚决定,上述经营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现对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予以吊销。我局分别于2018年2月13日通过永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公告送达的方式,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附件:1、关于福州市韵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税务机关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12案的名单
2、关于福州市韵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税务机关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12家处罚决定书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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