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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局立案调查的福建省永泰县胜丰工贸有限公司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违法行为案,现已调查终结。该经营主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研究,拟:吊销营业执照。因《行政处罚告知书》采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上述经营主体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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