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永强顺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获得道路运输许可,并承诺180天内投入营运车辆。截至2019年2月13日,该公司并未按期投入车辆。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五款规定: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现决定注销福州市永强顺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同时要求公司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永泰县行政审批中心交通窗口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永泰运输管理所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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