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永泰县名优骨干教师聘期奖励性绩效发放的提案》(第26号)我单位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等四家以闽教人(2010)50号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的通知》“二、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项目和标准”中规定“根据闽政办(2009)113号文件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置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优秀服务奖励等项目。......由学校在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对可按月发放的项目应按月发放,需阶段性考核的项目原则上按学期发放”。从以上规定中可看出名优教师奖励已含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是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的关键所在,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奖勤罚懒,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但我县教育系统在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大部分学校对考核结果没有进行具体量化,存在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搞平均主义,没有把名优教师单独列出奖励。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关键在县教育局,今后我们将加强与县教育局联系,做好奖励性绩效工资科学发放,提高名优骨干教师待遇。
专此答复
分管领导:郑毓辉
联 系 人:陈少荣
联系电话:24851872
永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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