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19-09-09 15:58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9 

    

    

  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一条 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严格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采取“村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定的方式,由乡(镇)政府正式行文进行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前要明晰现有工程产权情况,落实计量收取水费等管理制度,乡(镇)要对本辖区内人饮工程进行调查摸底,按工程轻重缓急分类排序、核实汇总,填写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计划申报表》未落实计量收取水费等管理制度的村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条 项目经县水利局审核确定并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库。确定列入当年建设计划的项目应于当年的6月30日前提交实施方案。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丙级及以上水利资质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规程》(SL559-2011)和《福建省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程》(SL687-2014)编制。项目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县水利局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项目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对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以乡镇为单位集中组织项目建设,乡(镇)水利工作站负责技术支撑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县水利局负责督促检查与复核;实施主体单位要严格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 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代表全程参与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供水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要有用水户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五条 当年申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于本年度建成并完成验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法人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验收登记表》,县水利、财政部门进行抽查复核;工程总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验,验收合格后填写《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登记表》,按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水农水2010﹞10号验收规程将项目资料整理成册报县水利局,并提出县级验收申请,县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 

  第六条 各乡镇申请县级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承包合同; 

  3.永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登记表; 

  4.工程结算资料由乡(镇)统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审计部门备案; 

  5.水质检测合格的报告; 

  6.项目建设前、中、后同一视角照片及项目公示栏照片(照片上需显示拍摄时间); 

  7.管理单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办法及管护方案(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计量收取水费、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七条 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乡镇要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要在有关媒体、网站公示。 

  第八条 各乡镇应根据工程规模、形式、受益范围等,因地制宜釆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千吨万人供水工程,建立健全完善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应急供水预案,推行企业化运营和专业化管理;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可实行专业化公司、用水户协会、村集体或委托专人管理等模式,鼓励推行专业化公司管理和服务,加快提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水平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定期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做好相关档案资料收集、管理工作,确保供水设备完好,正常运行。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设立标志牌,介绍工程概况,明确责任人及责任人电话、供水服务电话 

  第十条 各乡镇要加强水源水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划定的水源保护范围开展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水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制度,属于政府立价的自来水供水价格应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可由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办法约定或由用水户协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水费收入要设专账管理,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 

  第五章  资金补助与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原则上不重复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水源工程、过滤池、水处理设施、蓄水池、输供水主管建设,入户管网、计量设施由乡村、群众自筹解决。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年上级补助标准,项目建设投资不足部分由受益主体自筹或投工投劳解决。结算审核价高于批准立项总投资的按批准立项总投资作为基数进行补助,验收不合格项目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项目通过立项审查动工后先行拨付补助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给项目单位,验收通过后按照当年上级补助标准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当年度任务未完成的将不再拨付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资金由县水利局、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七条 县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具体职责详见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中央、省、市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补助资金按中央、省、市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水利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期限三年。 

    

  附件: 

  1.县直有关部门职责 

  2.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水农水2010﹞10号 

    

    

    

    

    

    

    

    

    

    

    

  附件1 

  县直有关部门职责 

    

  县发改局:负责与省、市发改部门衔接,做好中央预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审核转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核定“千吨万人”规模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集镇供水工程和跨村供水工程水价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破坏供水设施、偷水窃水的违法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转下达中央、省、市及地方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工作,落实资金筹措和财政扶持政策。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项目用地的选址和土地预审,提出符合我县土地政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条件;负责落实用地优惠政策 

  县住建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止生活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县水利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与省、市水利部门衔接,做好地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转下达等工作;负责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做好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监督指导,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防止农业生产和养殖业活动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县卫健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抽检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指导乡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质监测。 

  县林业局: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林业生产的农药化肥施用情况进行安全指导,防止林业生产的农药化肥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福州永泰生态环境局:牵头与相关单位划定农村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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