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永泰县生猪产能分配方案》的通知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19-11-27 15:27 浏览量:
  

各相关单位、各生猪养殖企业:

为稳定永泰县生猪产业发展,促进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经研究2020年永泰县生猪产能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25


2020年永泰县生猪产能分配方案

 

一、分配原则

贯彻落实中央和福建省关于保障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的有关政策,多措并举促进生猪产能稳定恢复,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加快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组建产能分配工作组,实行按需定任务,择优分配额,分阶段管理。按需定任务,根据福州市生猪产能指标制定分配总额,按年度下达生猪产能配额指标;择优分配额,根据往年生猪养殖场的养殖情况、各项政策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优秀企业;分阶段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跟踪养殖企业生产情况,追踪任务及政策落实情况。

    二、申请条件

永泰县内现有的11家生猪养殖企业。

    三、评审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如实填写生猪产能评审表,根据表格要求按顺序提供证明材料(一式5份,密封包装,包装密封处需加盖公章/签名),每份证明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二)各申报单位应真实填写各项材料,如评审中发现伪造则取消评审参与资格,评审后发现伪造的取消生猪产能养殖配额指标。

(三)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根据得分从高到低依次分配产能配额指标,并将评审结果公示。

(四)评审后需整改的单位,评审不合格项应在10天内完成整改,县政府下达配额指标后各单位的排污环评应在2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未完成不合格项整改和新增环评的单位取消生猪产能养殖配额指标。

    四、指标分配

指标分配按阶段下达,其中2020年计划配额为5.5万头生猪出栏,2021年计划配额为4.3万头生猪出栏。养殖场所得指标统一拨给猪场所在乡镇,由乡镇政府配合养殖场完成猪场改扩建、整改所需的各项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因申请单位材料不符合要求、中途退出评审、未及时完成评审不合格项整改、申请放弃指标等造成生猪养殖配额剩余的,剩余的养殖配额留2021年再分配。

(二)新增配额后,养殖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排污设施,符合要求后才可生产; 如为超环评的,应及时重新申请环评,审批后方可生产。未按规定生产造成污染环境的,取消所有增量生猪养殖配额。

(三)优先考虑现有环保设施处理容量充足的养殖场。因场地限制等原因造成无法整改排污设施的,新增配额超出排污处理总量的,按最大排污总量上限分配。由此造成排污处理总量不足而形成生猪养殖配额剩余的,剩余的养殖配额留2021年再分配。

(四)因养殖规模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领取生猪养殖配额的企业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应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重新审查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处理。

(五)新增配额后,生猪养殖企业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除按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农业农村局提请政府建议该养殖场排污规模在取消所有增量环评的基础上,原养殖环评排污总量再缩减30%。

(六)新增配额后,各养殖场要满足政府对生猪调配工作的要求,对于囤积生猪等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一经查实,将取消所有增量环评。

(七)生猪生产承诺书必须按格式填写,不得修改内容。

(八)生猪生产承诺书、企业信用查询记录为必须提交的材料,缺失的视为材料不符合要求,取消评审资格。

(九)永福畜牧有限公司评审后所得的分配指标不适用于旧场,将在新场建成后一并下达。

(十)大洋牧益养殖场、新罗洋农场禁止在2020年2月5日前在原址养殖生猪,如异地搬迁重建符合相关要求的则不受该时间限制。

    六、联系方式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站:郑明川 许海林

永泰县樟城镇塔山路32号

电话:24832127  13305003600  18759174318    

传真:25839572

 

附件1. 永泰县生猪产能分配工作组

      2. 永泰县2019年猪场环评存栏出栏指标

      3. 永泰县2019年猪场现有环保设施处理量

      4. 2020年新增生猪产能分配方案

      5. 生猪生产承诺书

      6. 评审文件提交格式要求

      7. 评审流程

      8. 生猪产能评审表(评审专家用)

      9. 生猪产能评审表(申请企业用)

      10.生猪产能评审汇总表

      11.评审专家名单

      12.整改材料格式要求

      13.生猪产能分配方案可行性专家评审意见

      14.生猪产能分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表 

    详情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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