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方式的通知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0-02-03 17:27 浏览量:

   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做好我县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保证金缴存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中“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精神,现增加以保险保函的方式缴存保证金。其中,以现金方式和银行保函方式缴存保证金的缴存方式不变,以保险保函方式缴存保证金的参照下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方案》实施。 

    

  附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方案 

             

    

  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19  

    

    

  附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险保函方案 

    

  一、保函名称 

  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施工企业未能向工人履行发放全部或部分工资支付义务,造成工人工资收入损失的,国有保险机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调查认定结果,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支付农民工全部或部分工资责任。 

  (一)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二)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资金短缺等问题造成停工或工程已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在建工程项目因施工企业原因,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确定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的。 

  三、保险金额 

  (一)城建、通信等施工企业预存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为:资质一级(含以上)企业,8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50万元人民币;三级企业,30万元人民币。园林施工参照城建行业标准执行。 

  (二)水利、电力、铁路等施工企业预存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工资保证金的额度为单项工程合同的5%,承包大型项目(按各行业规定标准)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保险费率 

  (一)年费率按保险金额的1%-1.5%收取(具体比例以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谈判确定为准),按备案合同工期时间一次性收取。工期不足半年按半年收取,超过半年按一年收取。 

  (二)所有工程项目预收一定的保证金作为延期责任。若工程延期,预收保费自动转为保函续约的保费,若工程按期竣工,预收保证金给予退回。保险责任延期至项目竣工后三个月。 

  五、理赔服务 

  (一)国有保险机构须建立应急预案,在发生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时,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工人索赔事宜。对于重大事件,应积极提供预付赔款。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属施工企业未向工人履行发放全部或部分工资保险责任的,国有保险机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工人支付工资。尤其是国庆、春节、开学前后等敏感节点开通理赔绿色通道,12小时内兑现赔款。 

  六、其他 

  (一)我县境内工程建设项目以项目所在地国有保险机构保险保函方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单保函由县劳动监察大队审核通过予以接收 

      (二)国有保险机构所支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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