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23-02-21 08:35 浏览量:

  为实施永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永泰县东嵩公路东洋至佳洋段公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位置、用途和目的

  拟征收(使用)土地位于永泰县东洋乡东洋村、东斗村、秀峰村、彭洋村、秀岩村;嵩口镇佳洋村,用于永泰县东嵩公路东洋至佳洋段公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建设,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公路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项目拟征收(使用)土地面积12.1929公顷。拟征收东洋乡东洋村集体土地1.6199公顷,其中:水田0.0089公顷、旱地0.0659公顷、园地0.7492公顷、林地0.6627公顷、农村道路0.0477公顷、沟渠0.0060公顷、田坎0.0070公顷、农村宅基地0.0725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的0.1115公顷集体土地承包到户、1.5084公顷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东洋乡东斗村集体土地0.3806公顷,其中:水田0.0694公顷、园地0.0528公顷、林地0.0939公顷、农村道路0.0901公顷、沟渠0.0488公顷、田坎0.0103公顷、农村宅基地0.0153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的0.2752公顷集体土地承包到户、0.1054公顷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东洋乡秀峰村集体土地0.8316公顷,其中:水田0.0023公顷、旱地0.0131公顷、园地0.4332公顷、林地0.3754公顷、沟渠0.0012公顷、田坎0.0064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的0.8316公顷集体土地均承包到户。

  拟征收东洋乡彭洋村集体土地1.9666公顷,其中:水田0.0508公顷、旱地0.0401公顷、园地1.1502公顷、林地0.6702公顷、农村道路0.0117公顷、坑塘水面0.0041公顷、其他草地0.0173公顷、沟渠0.0017公顷、田坎0.0064公顷、农村宅基地0.0141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的1.1056公顷集体土地承包到户、0.8610公顷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东洋乡秀岩村集体土地5.9727公顷,其中:水田0.2399公顷、旱地0.1833公顷、园地3.6289公顷、林地1.1885公顷、农村道路0.6095公顷、其他草地0.0043公顷、沟渠0.0130公顷、设施农用地0.0077公顷、田坎0.0370公顷、农村宅基地0.0606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的1.4741公顷集体土地承包到户、4.4986公顷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

  拟征收嵩口镇佳洋村集体土地1.3371公顷,其中:水田0.0127公顷、旱地0.0052公顷、园地0.5771公顷、林地0.4095公顷、农村道路0.3291公顷、田坎0.0035公顷。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的0.4800公顷集体土地承包到户、0.8571公顷集体土地未承包到户。

  拟使用东洋乡国有河流水面0.0844公顷。

  三、补偿标准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樟政〔2017〕3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本次拟征地所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均为54万元/公顷,不同地类按不同调整系数计算,其中:征收耕地调整系数为1.0,园地和经济林地调整系数为0.4,非经济林地和其他农用地调整系数为0.25,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调整系数为0.1。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征地地面物(农、林、畜牧、渔业)补偿参考意见的通知》(樟政办〔2016〕6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本次征地不涉及房屋拆迁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二)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974人(其中劳动力人口482人),采用社会保障安置、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永泰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樟政〔2010〕21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樟政〔2011〕79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征地实施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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