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2100-1300-2018-00072 文号 樟政地〔2018〕184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12-18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永阳古城登高山历史文化街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永泰县永阳古城登高山历史文化街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索 引 号 FZ12100-1300-2018-00072
文号 樟政地〔2018〕184号
发布机构 永泰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18-12-18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永阳古城登高山历史文化街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内容概述 关于永泰县永阳古城登高山历史文化街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永泰县永阳古城登高山历史文化街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12-19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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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永阳古城登高山历史文化街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永泰县永阳古城登高山历史文化街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有关部门论证,报县政府2018年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详见附件)。现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规定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月16日止。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见,应在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樟城镇人民政府、永泰县城投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公地址:永泰县县府路新安巷口原行政服务大厅一楼,联系电话:62280087,62280089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附件:永泰县永阳古城登高山历史文化街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永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泰县永阳古城登高山历史文化街区修缮改造

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永泰县永阳古城登高山历史文化街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永泰县人民政府拟征收永泰县永阳古城登高山历史文化街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和《永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参照福建正德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住宅区位补偿单价”评估结果,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业主单位、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业主单位为福建省永泰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永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实施单位为樟城镇人民政府、永泰县城投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二、征收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一)征收项目名称:永泰县永阳古城登高山历史文化街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永泰县永阳古城登高山历史文化街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地推进征收工作。

(二)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原则,通过征收使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周边环境得到优化。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征收方案、补偿安置、摸底丈量、确权面积、选房顺序和安置(回迁)面积公开的“六公开制度”,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四、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征收补偿对象: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的被征收人均为征收补偿对象。

(二)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套房安置)相结合。但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产权调换(套房安置):

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对接均价及层次调节系数互补差价,就近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包括公摊面积。房屋安置面积不足安置房最小标准房型面积60m260%(即36m2,按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三)房屋权属认定

1.被征收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核实后予以认定产权。

2.被征收房屋未经确权,但持有县级以上政府、国土、住建部门批准的文件或其他证明权属来源的合法材料,经核实后予以确认产权。

3.属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以认定房屋产权。

(四)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1.征收人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丈量,依据《福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计算建筑面积,确定房屋建筑类别。

2.被征收人依据房屋现状测量图对房屋面积进行核实,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丈量。

3.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以原产权面积为基础,实地丈量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符的,原则上按新丈量确认的面积为准。

4.被征收房屋属于共有产权需进行分割的,共有产权人应提供共有部分面积分割确认(协议)书。

5.对我县常见的旧式木结构平房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六、安置地点及建设标准

(一)安置地点

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1.现房,清凉柴桥头安置房2.期房,城峰镇安置房期房结余部分予以调剂。

(二)建设标准:安置房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为带电梯框架结构建筑,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建筑标准为毛坯房(安装入户门,内墙、地面和天棚用水泥沙浆打底,未隔间、未装洁具等)

七、货币补偿标准及对接价格、结算办法

(一)货币补偿金额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单价8911/㎡)=被征收房屋确认产权面积×(区位补偿单价5417/+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520/㎡×成新率95%+搬迁奖励500/+货币补偿奖励2500元/m2)。

(二)安置房住宅对接价格及结算办法

1.对接价格:住宅产权调换面积(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奖励面积)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对接均价为6411元/ m2(区位价5417元/m2 +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520/m2×95%+搬迁奖励500/m2)。

2.结算办法

①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对接均价及层次调节系数互补差价。

住宅产权调换面积包括公摊面积,公摊面积奖励按本方案十条第(五)点执行。

③被征收人应按确认的安置面积就近靠标准房型的原则选择安置房。楼层调节系数详见表五。

住宅现房安置超面积购买部分对接均价:住宅选房面积超过安置面积10(含10㎡)以内和10㎡至20㎡(含20㎡)以内的部分,参照县政府已公布实施的安置房选房办法结合楼层调节系数对接。

住宅期房安置超面积购买部分对接均价:按交付安置房时的住宅市场评估均价计算,结合楼层调节系数对接。

(三)住宅异地安置比率

根据被征收房屋确认的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对接价格除以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房对接价格折算安置比率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安置。

    八、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为30天,具体签约起止时间另行公告。

九、过渡期限

选择期房安置产权调换的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自签约搬迁之日起计算。过渡期以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搬迁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止。

十、奖励、优惠扩购及补助办法

(一)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住宅给予搬迁奖励500元/m2

(二)货币补偿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2500元/m2

(三)奖励面积。被征收人安置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套房安置)方式的,不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给予低层住宅面积奖励,产权调换比例如下:

1.单层结构有产权房屋按1:1.5调换;

2.两层结构有产权房屋按1:1.28调换;

3.三、四层结构有产权房屋按1:1.15调换;

4.五层以上结构有产权房屋按1:1.1调换。

(四)优惠扩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选择安置房就近套靠标准房型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住宅在合法产权面积(不含奖励面积)10%以内按优惠扩购价(840/m2)购买,优惠扩购面积不足10m2的可增加到10m2

(五)公摊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等面积调换部分(含确权面积,低层住宅征收补偿安置奖励面积,优惠扩购面积)公摊比例:整幢安置房建筑总层数20层以上(含20层)的按15%计算,20层以下的按12%计算,房屋不动产登记面积按规定计算。

(六)装修补助。产权调换房屋未进行初装修的,按确认的产权面积(不含优惠扩购面积),给予装修补助150元/㎡。

(七)被征收住宅确权面积小于45 m2且被征收人在本村及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集资房、自建房)、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3 m2的困难户,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镇、村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45m2予以补偿安置,就近上靠60㎡的标准房型,超出部分按840元/㎡认购。对现有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单户产权面积少于45 m2的,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八)在签约期限起始日前签订协议搬迁的,每户按确权面积给予100元/㎡的签约奖励。

十一、搬迁补助办法

(一)选择期房安置产权调换补偿方式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住宅按确认合法产权面积每平方米5元∕月标准执行。若征收人已满足被征收人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无故不选择安置房的,征收人不予发放逾期过渡费。

(二)搬迁补助费:住宅按确认合法产权面积每平方米6元∕次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另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被征收人的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搬迁补助费由实施单位发放。

十二、房屋空埕地补偿办法

(一)空埕地系指被征收房屋经确权的合法用地面积扣除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剩余的部分,补偿标准为300/m2

(二)未经确权的空埕地,由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经实施单位核实后予以确认,补偿标准为150元/m2

十三、无产权房屋的补偿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属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房屋,对于未取得土地、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经合法性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100%给予补偿安置。

(二)属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期间,未经批准但不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的房屋,经县建设和国土部门共同处理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5%给予补偿安置;经县建设或国土部门处理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85%给予补偿安置;未经处理的房屋三层以下(含三层)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三层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 给予补偿安置2006年8月26日之前建造的房屋,实施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确实无法认定的,可以2006年12月份福州市勘测院提供的航拍图作为甄别底线。

(三)属2004年10月26日至2008年12月1日之间建设的房屋。总建筑占地面积(含有权属来源部份)在120以内(含120),对无证部份在三层以下(含三层)按5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按30%给予确定合法建筑面积。2008年12月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实施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确实无法认定的,可以2008-2010年永泰县国土局提供的实测图作为甄别底线。

(四)属2008年12月1日2012年12月30日之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认定产权,按房屋的重置价80%给予补助。

(五)2012年12月31日之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不予认定产权,给予150元/m2补助。

十四、房屋搬迁程序

(一)实施单位应及时与被征收人核对实地丈量的宅基地面积、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经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回执。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水电等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被征收人责任。

(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签定协议时间先后顺序发放选择安置房顺序号,凭顺序号的先后依次按安置房户型选房,并张榜公布。被征收人未按时搬迁、腾空房屋、补足差价的,选房顺序号作废。

(四)被征收人在补足安置房差价后,征收人予以交付安置房钥匙。

十五、房屋产权证件的收缴与办理

(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并交由发证单位予以注销。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的,由被征收人负责解除抵押手续。

(二)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由征收人统一办理。等面积产权置换部分涉及被征收人应缴的契税、营业税由征收人承担,但超过确认产权部分的面积,其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办理手续的相关材料。

十六、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缴费问题

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樟政2008〕239号文件规定,由房屋被征收人缴纳。缴存标准按我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执行。

十七、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二)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交房,被征收人未按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交房的,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征收人有权申请法院强行搬迁。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交房后36个月内,因征收人的责任未能安置(回迁)的,征收人应自逾期之月起,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包含奖励过渡费),直到交安置房为止。

(五)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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