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老年人协会章程
来源:永泰县 时间:2010-07-27 11:09 浏览量:

  福州市老年人协会章程 

  总  则

  行政村、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县(市)、区、乡镇(街道)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在(居)党支部、村(居)委员会领导下的老年人自我教育、自我保护、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基层自治组织。

  老年人协会的宗旨是在党的基本理论指导下,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积极协助村、居两委搞好党的各项中心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切实替老年人说话,为老年人办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目标。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男性年满60岁以上,女性年满55岁以上的本村(居)公民(包括离退休回村(居)居住的干部职工),承认协会章程,并自愿在协会领导下积极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都可以申请参加老年人协会。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协会的有关会议,发表见解,提出建议。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和享受协会给予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4、有权对歧视、虐待老年人的子女进行批评教育或提出诉讼,要求处理。

  5、对协会工作、对协会领导有意见的,有批评、建议及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6、有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三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2、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学习科学技术,活到老学到老。

  3、遵守协会的章程,按时交纳会费,执行协会的决议,关心协会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4、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乡规民约,努力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贡献,认真搞好家庭和睦及邻里关系,移风易俗积极反对和抵制不健康习俗,树立新风。

  5、言传身教,教育好子女,勤俭持家致富,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好公民。

  6、发挥自己的专长,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贡献。

  第三章   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行政村、社区居委会成立老年协会,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和居民小组可成立老年协会小组。协会小组的小组长一般由协会委员担任,也可由协会小组选举产生。

  第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其职责是:

  1、审查和批准工作报告和各项决议,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2、选举协会领导成员。

  3、听取和审查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4、其他需要会员大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协会可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定比例的会员代表,会员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讨论研究有关事宜。

  第六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委员会行使职权,协会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1~2人,委员若干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换届选举工作应与村(居)委会换届相同步,在新一届村(居)委员会成立后进行。协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并负责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事宜。

  第七条   协会根据需要下设组织、宣传、福利、财务、调解、文体等若干职能小组,职能小组长由协会委员担任。

  第八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协会,少数服从多数,实行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同时各协会间应遵循上下不领导,左右不串联的原则。

  第四章   会员的吸收

  第九条   一年吸收一次新会员,吸收新会员,需做好入会前的准备工作。

  1、新会员入会由本人申请,填写好会员入会登记表。

  2、指定专人向入会人讲解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以及协会章程。

  3、经协会委员会批准,并予公布。

  第五章   协会的任务

  第十条   协会的任务

  1、配合村(居)两委做好党政各项中心工作,发挥老年人参谋顾问作用。贯彻落实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围绕“六个老有”开展老龄工作。

  2、定期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时事政治,学习法律知识和文化科学技术,加强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3、积极协助村、居两委调解邻里、村民等民事纠纷和负责签订赡养老人协议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关心老人生活,参与社区为老服务工作,尤其要关怀和照顾孤寡、特困、残疾、患病高龄老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5、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科学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6、协助村、居两委积极创办村、居委会公益事业和老年福利事业。

  7、积极协助村(居)两委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安定稳定,做好反对宗派、宗族械斗宣传工作和思想教育,促进乡里、邻里团结。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8、关心下一代,加强对青少年的帮教,使他们健康成长。

  9、积极为当地政府和村(居)委会发展地方经济献计献策,因地制宜地积极开拓创办各种老年经济事业,开辟老有所为的场所,组织引导老年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协会积累资金。

  第六章    协会经费

  第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及使用

  1、会费。

  2、协会创办的各种经济实体的经济收入。

  3、社会团体及热心人士的自愿资助。

  4、政府机关及村、居委会补助。

  5、其他赞助收入。

  6、协会经费开支应实行民主理财的原则,要专款专用,要用于老年福利事业,要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加强监督。

  第七章   协会干部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协会领导,会长应由村居两委领导兼任。协会其他领导成员一般由回村的离退休干部或由群众威信高的老同志担任,并经过选举产生。他们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密切联系老年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热爱老龄工作,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

  3、热爱学习,懂政策,守纪律,讲道德。

  4、为人正直,作风正派,不怕吃苦,克己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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