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10-08 09:17 浏览量:

   

各乡镇党委:

  做好《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发放工作是落实省、市政府和县政府关于老年人优待政策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高效、便民、优质、规范”地进一步做好《优待证》发放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闽政[2006]17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06]30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建省老年人优待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榕老龄[2009]26、29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办公室或老龄办要按照户籍管理的原则,需办证的老年同志须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彩照相片一张,造册登记,各乡镇把关材料信息后,汇总县老龄委统一办证。离、退休人员和外地退休安置人员以及无工作单位的老年人办理《优待证》均由户籍所在地受理。对于户口不在本地,但随子女居住的老年人,持公安机关的暂住证明,可向子女户口所在地申办。各乡(镇)《优待证》的办理工作要按照市、县政府领导要求,纳入各乡(镇)便民服务窗口统一发放和申领。

  二、认真做好《优待证》发放工作,需制定办证相关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办证工作,实现办证统一电脑打印出清晰的老年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住址、优待证号、发证日期,并及时建立和完善办证档案制度。

  三、各乡(镇)要进一步改善办证设施条件,强化《优待证》建档管理,定期做好《优待证》发放数量的统计,及时全面掌握《优待证》发放情况,《优待证》发放统计数字要定期报县老龄委。对持证老年人去世和《优待证》已丢失的,要及时做好原《优待证》核销工作,对社会上出现伪造《优待证》的现象要及时向县老龄委等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维护老年优待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有关办证受理对象年限、《优待证》的编号、办证受理所需证明材料、《优待证》的绿卡换红卡和补领等仍按照(樟老龄[2008]4号)文件执行。各乡(镇)办公室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切实将这项惠及老年人切身利益的事情办好。

永泰县老龄委

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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