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乡村医生可领补助 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来源:福州新闻网 时间:2015-10-20 00:00 浏览量:

    福州新闻网10月2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凡是纳入保障对象的乡村医生,今后皆可以纳入享受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中。

  根据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福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的实施意见》,年满六十周岁以上在岗或退岗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上工作累计满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原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其他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县(市、区)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福州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方式为,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未满五十五周岁的乡村医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填写《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表》,由乡镇卫生院初审,经县(市、区)卫计局核准确认盖章后,送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根据《意见》,已达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可延聘为执业乡村医生。延聘期间继续享受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继续享受参保延期缴费财政补助待遇,财政补助的最高返聘年龄为男性七十周岁、女性六十五周岁。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