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19-08-01 20:30 浏览量:
   根据《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樟政办〔2018〕119号)、《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通知》(樟政〔2014〕26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9年8月5日—2019年8月25日  

  二、受理地点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 

  2.申请人在本县城区工作、生活; 

  3.申请家庭在本县城区年收入、财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租房准入标准。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1.申请人属于在本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申请家庭年收入、财产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租房准入标准; 

  3.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不具有本县城区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本县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人在本县城区务工且在本县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年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3.申请家庭在本县城区年收入、财产符合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租房准入标准; 

  4.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其他公有住房。 

  上述三类公租房申请家庭中,以生活无自理能力或65周岁以上老年人等为申请对象的,应由一名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作为共同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原配偶离异后住房归原配偶所有,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人员。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领取申请表后,请认真阅读,并按照其中关于申报材料的详细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填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不得隐瞒或编造;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3、申请家庭成员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4、如有虚报、瞒报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我县保障性住房。 

  五、其他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永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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